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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分享提纲及读书笔记感悟

2019-11-18 11:00:27求索作文网 - 读书笔记搜索 |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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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分享提纲及读书笔记及读后感范文,欢迎阅读赏析!

本书概述:

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法国作家、学者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尽管只有短短不到200页的篇幅,但本书应该是卢梭一生中最重要的作品,直接为本书问世之后不久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革命,及其各自随后的建国方略,提供了理论纲领。其提出并阐释的人民、公民、主权者、立法者、行政官等诸多概念,以及对于所谓社会契约的缔结、运营与退出的解释,仍然对当今的政治学理论,以及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建构与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分享思路:

这本《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每一卷的内容之间紧密相连而又递进关系分明,因而介绍这本书,可以参照全书四卷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进行。

1.为什么需要社会契约?

这一部分可以由这样几方面内容组成:一是什么是社会契约,卢梭为什么会把这些看作是社会契约;二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三是社会契约缔结的要义,包括每一个个体放弃的个人权利与获得的公共权利,公意与社会契约之间的关系,社会契约与多数表决规则之间的关系等;四是由于缔结社会契约所引发的众多政治概念,包括国家、人民、公民、臣民、公意等。

《社会契约论》分享提纲及

2.社会契约如何构建一个国家?

这一部分可以由这样几方面内容组成:一是国家主权的界定,以及这种主权与公意之间的关系;二是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三是法律与公意之间的关系;四是由立法衍生的种种问题,包括立法者的界定与产生,立法的两大目的,不同的法律种类等等;五是每个政治体的力量界限。

3.社会契约如何构建一个政府?

这一部分可以由这样几方面内容组成:一是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区分,以及政府和行政官的产生;二是行政官身上的三种意志,以及这些意志在立法状态和自然状态之下的不同体现,从而引出好的立法者,如何利用政府的力量与意志之间的反比例,构建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三是由行政权力的授予范围,引出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以及这些不同制度适用的不同范围;四是介绍政府的滥用职权导致的国家解题,以及为了规避国家解体,立法者所能做的工作。

4.社会契约的维护、修改与退出

这一方面起到的是收尾和总结的作用,可以由这样几方面内容组成:一是社会契约如何修改与退出;二是社会契约之下,投票、选举等民主制度的适用范围;最后总结社会契约的要义以及其对于当今中国的启示。

整个介绍过程中,注意结合案例一起介绍,最好是美法社会中建立的东西。

读书笔记:

前言P1本书为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提供理论纲领,P3卢梭的主权在民论,P5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

第一卷:

P3卢梭生为自由国家日内瓦的公民,并且参加过全体公民大会,行使过国家主权。

P4名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5社会秩序是神圣权利,这一权利建立在约定之上。

P5家庭在解除照顾关系之后,只能靠约定来维系,P6国家层面,领袖关爱子民,其代价是要对子民发号施令,P7反对亚里士多德所谓人天生的不平等。

P10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P12放弃自由不符合人性,P14一个国家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P16奴役权不仅非法,而且荒谬。

P18多数表决的规则必须来自于事先约定。

P19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找到民众联合的共同力量来捍卫个体的财富与人身安全,但这一力量不能损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一旦公约遭到破坏,个体立马恢复拥有原先的权利和放弃的天然自由,P20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P21全体个人结合形成的公共人格,就是国家或政治体,结合者集体被称为人民,个别参与者是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臣民。

P24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P25此为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

P26由于社会契约,人类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和无限的权利,但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P30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法律的和道德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由于约定并且依据权利,他们都是人人平等的。

第二卷:

P31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构成社会的联系,主权的使用要依据这些共同利益,P32首领的号令,在主权者普遍缄默的情况下,被视为人民的同意。

P33主权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

P35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前者着眼于公共利益,后者只是个别私人利益的总和,P36为很好地表达公意,国家之内最好没有派系存在。

P37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支配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在得到公意指导时,就是主权,P38主权者不能对臣民加以对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P39公意倾向于某个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就会丧失天然的公正性,P41主权者永远不能有权对一个臣民要求得比另一个臣民更多。

P47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及其抽象的行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P48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P51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

P59每个政治体都有其不可逾越的力量极限,之一——距离越远,行政越发困难,P60之二——人民对于首领、祖国和同胞,缺乏感情和认同感,P61之三——所有民族都有离心力,稳定国家的规模适中性。

P65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适合立法。

P66任何立法体系最终的两大目的:自由与平等,P67立法的力量应该倾向于维持平等,P68稳定体制的奥秘,在于自然关系与法律总是协调一致。

P70四种不同的法律种类:政治法(根本法),民法,刑法,宪法。

第三卷:

P71自由行为是精神层面的意志和物理层面的力量共同决定的产物,政治体也是如此,前者叫做立法权力,后者叫做行政权力,P72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和政治的自由,P73人民服从首领所根据的行为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和任用,首领行使的是主权者委托给他们的权力,P74行政官享有主权者委托的行政权,主权者享有立法权,二者之间如何发生颠倒或错乱,国家便会解体或陷入无政府状态,国家规模越大,主权者相对臣民个体的比率就越大,自由就越缩小,P75国家的扩大给了公共权力的受托者更多滥用权力的机会,因此主权者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权力的受托者),P76国家由于它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只能由于主权者,即公意而存在,P77本来最好的政府,在其所属政治体的相关比率改变之后,有可能会沦为最坏的政府。

P78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P79行政官身上的三种不同意志:个人固有意志(倾向于个人特殊利益),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即团体的意志,既有公共性,又有个别性),人民的意志(真正的公意);在完美的立法之下,应该是公意主导,团体意志次之,个人意志毫无地位;然而按照自然的次序,则是完全相反,政府中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如果政府只有一个人,此时个人意志与团体意志完全合一,这样的政府最活跃;而如果主权者成为君主,全体公民成为行政官,团体意志就跟公意混同,个别意志仍将保留全部力量,这样的政府,活跃度就最低,P80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跟臣民对主权者的比例成反比,P81立法者的艺术在于:让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结合成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P81—82三种政治制度的区分:民主制(行政权力被授予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贵族制(行政权力被授予少数人),君主制(行政权力集中于一人手中),P83如果遵循最高行政官数量比公民数量应该成反比的规律,则民主制适用于小国,贵族制适用于中等国家,君主制适用于大国。

P84就民主制的严格意义来说,真正的民主制从来不曾有过,也永远不会有,只要政府职能被许多执政者分掌,那么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P85民主的政府最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对公民的力量和恒心有着极高的要求。

P86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划内部政策,但除非以主权者或者说以人民的名义,政府是绝不能号令人民的,P87三种贵族制的区分: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选举的最好,世袭的最差。

P90君主制具备最多活力,但同时也最容易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其他意志之上,P92君主制适用于大国,而为了更好地联系人民,在君主与人民之间,需要构建不同层次的权力等级,共和制政府比君主制政府更适用于选任贤良,P93君主制要想治理得好,统治者能力最为关键,P96君主制政府变化无常,缺乏连贯性。

P98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所有的政府都是混合型的。

P102—104从气候、饮食和衣着入手,谈不同国情下人民生活习性的不同——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所有国家。

P108如果没有别的意志与君主意志相抗衡,君主总有一天会压过主权者,并毁坏社会公约,政府蜕化的两条路径——政府的收缩或国家的解体,P110—111国家解体是指君主或行政官篡夺了原本由人民或集体享受的主权权力,此时政府的滥用职权被称为无政府状态,民主制变成群氓制,贵族制变成寡头制,君主制变成暴君制。

P114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其它任何别的力量,它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是公意的体现,只有当人民集合起来时,主权者才能行动(古罗马共和国的例子,重点引用)。

P119当公民不再愿意承担公共服务,宁愿掏钱也不愿自己本人服务时,国家已濒临毁灭,P120国家的体制越好,在公民眼中,公共的事情就越重于私人的事情,P121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起源于封建政府,P122在立法权力上,人民不能被代表,而在行政权力上,人民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

P124—125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政府的创设绝不是一项契约。

P126政府的创设由法律的确立和法律的执行构成,对首领的任命是法律执行的结果,是政府的一项措施。

P129在国家之中,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废除的,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只要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那么修改法律甚至社会公约就是合法的。

第四卷:

P133无论是国家良性运转,还是濒于毁灭时,公意都一直存在。

第二章讨论投票:P134人民的意见越趋于一致,公意就越占统治地位;而越是争吵不休,个别利益就越占上风,P135公民全部处于奴役状态时,也会出现全体一致,社会公约是唯一一种需要全体一致同意的法律,部分人对公约的反对不能使公约无效,而只是将这些人排除在公约之外。

第三章讨论选举:P138抽签决定行政官是最富有民主制性质的,P140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适合选举任用;而一般性公共事务,适合抽签。

P156在君主与人民(主权者)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比例中项,这就是保民官制,P157保民官是法律的保卫者和行政权的调节者,一旦保民官篡夺了行政权和执法权,那保民官制就蜕化为暴君制,P158为防止保民官篡权,最好让他们不要变成永久性职务,而必须有各种间歇期。

P163在需要建立独裁制时,独裁制要么导致国家毁灭,要么能使国家保全;而在紧急状况过去之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是徒有虚名。

P164监察官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而非仲裁者。

P169改变一个民族宗教信仰的唯一方式就是奴役这个民族,P173—174三种宗教的区分——人类的宗教,公民的宗教,牧师的宗教;在民族国家公民的宗教中,君主是唯一的教主,也只有行政官能成为牧师,P177人类的宗教要确保良好运营,必须所有公民都是同样善良的基督徒,否则广大公民将会受到个别伪善者的奴役。

P184本书主要讲述政治权利的基本原理,此当为国家建立的基础思想。作者:江海一蓑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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